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904号
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北根村城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468747-2。
法定代表人:高学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923962-3。
法定代表人:林荣提。
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3日,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2014抛釉砖贴牌协议》一份,约定由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加工800*800规格陶瓷砖,产品由高要市凯威斯有限公司提供包装物标识,优等品及一级品由原告委托,合格品及废品打磨标识后由被告处理,履约保证金为100000元,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协议签订后,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划付履约款100000元,后又于2015年7月10日追加保证金200000元,被告也于同时出具了收据确认该追加保证金。另外,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5日提货时多支付货款合计12161.90元。2015年10月,被告突然停产造成无法履行双方所订的协议。2015年11月6日,高要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将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履行《2014釉砖贴牌协议》产生的债权合计人民币312161.9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也依法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被告拒绝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诉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加工款12161.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其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没有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抛釉砖贴牌协议》,协议主要条款有:第一条,甲方(指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乙方(指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加工800*800规格陶瓷砖,产品由高要市凯威斯有限公司提供包装物标识;第六条,履约保证金、订金及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100000元协议履约款;第八条,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第十条,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且于乙方收到甲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2014年抛釉砖贴牌协议》没有签订日期,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名字无法辩认)并加盖了“广东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只加盖了“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公章。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夏秀平的6228450098035482876帐户转款100000元到黄伟鹏的6228460098008218073的帐户,2015年7月10日,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再次通过夏秀平的6228450098035482876帐户划款200000元到黄伟鹏的6228460098008218073的帐户,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款部门:财务部,单号:NA0000019171,往来单位: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收款日期:2015-07-10,款项内容:收到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订金款,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收款方式:转帐。收款单位:盖章为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年11月6日,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将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对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因履行《2014釉砖贴牌协议》所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和多支付的加工款12161.90元,合计人民币312161.90元转让给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向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因投件的收件人名址有误,该邮件退回给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将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因履行《2014釉砖贴牌协议》所欠的保证金300000元和多支付的加工款12161.90元,合计人民币312161.90元转让给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但未能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条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高要市凯威斯陶瓷有限公司与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对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效力,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无权向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主张该债权。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82元,由原告高要广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海球
审 判 员 宋志宏
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劳伟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