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农民。被执行人王文香,农民。被执行人沈俊辉,居民。被执行人殷朝生,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元,利息9951元,本息合计96951元,并承担实欠本金自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被执行人殷朝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殷朝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追偿。3、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负担本案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00元。3、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王文香、沈俊辉、殷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