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025号
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茶场。
法定代表人:梁明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微,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秦耀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组。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秦耀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石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