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黄秋杰,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济宁富桥金路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梁山县凤凰城北14号。
法定代表人:柏立赞,经理。
被执行人:柏立赞,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关于黄秋杰与济宁富桥金路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柏立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16)鲁0832民初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黄秋杰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富桥金路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柏立赞与申请人黄秋杰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共交付执行款8555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黄秋杰申请执行济宁富桥金路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