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36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宝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建民,男,汉族,居民。穆宝林申请执行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由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建民一次性给付穆宝林欠款189193.4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用1420元,保险公司保单费1514元,诉讼费2041元,执行费28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建民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以及浓缩器一台进行了查封、评估,并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泾阳县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含山楂叶粉末2000公斤,评估单价26元/公斤;枸杞子提取物100公斤,评估单价59.8元/公斤;大黄粉末100公斤,评估单价23.4元/公斤;红曲米1000公斤,评估单价12元/公斤;烘干生粉2175公斤,评估单价55元/公斤;黄芪粉100公斤,评估单价42.25元/公斤;苦瓜粉200公斤,评估单价9.1元/公斤;麦苗200公斤,评估单价5.85元/公斤,葡萄籽600公斤,评估单价45元/公斤)以及浓缩器一台(评估价88550元),以评估价降价10%后283239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穆宝林抵偿该案的案件款。评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穆宝林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