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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行审214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与执行人椒江区三甲街道光辉村东合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执行人椒江区三甲街道光辉村东合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21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被申请人执行人椒江区三甲街道光辉村东合庙。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椒江区三甲街道光辉村东合庙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椒土监[2011]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椒江区三甲街道光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庙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如下处罚:责令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07.37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该处罚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履行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椒土监[2011]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会同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欢欢

审 判 员 汤俊斌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