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38号
被执行人:查选周,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城南居委会桂村组107号3室。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7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查选周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选周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元(含执行费18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俞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