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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38号

查选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选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38号

被执行人:查选周,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城南居委会桂村组107号3室。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7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查选周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选周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元(含执行费18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俞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