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19号
原告:衡水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2栋1层(万和苑小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6932568U。
法定代表人:尚宏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勇、王新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藏周。
原告衡水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藏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岳春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