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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3883号

杨冬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883号原告杨冬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燕、沈研,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冬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杨冬梅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冬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丽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桑成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