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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602号

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60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某,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号1时25分,被告人禹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到滑县白道口镇石佛安达石化加油站加油,同加油站营业员产生矛盾,加油站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禹某查获。经鉴定:禹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抽血照片,被告人禹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禹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禹某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安会兰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吕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