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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7-2号

王学祥与施红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祥,施红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7-2号原告王学祥。被告施红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1日对被告施红光的房屋、门面等财产予以查封,于2016年7月18日续查封;现因双方执行和解,原告王学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现多查封的房产、门面,本院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现多查封的被告施红光房屋、门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镇家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佘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