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7-2号原告王学祥。被告施红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1日对被告施红光的房屋、门面等财产予以查封,于2016年7月18日续查封;现因双方执行和解,原告王学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现多查封的房产、门面,本院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现多查封的被告施红光房屋、门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镇家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佘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