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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初94号

王军亮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初94号原告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李逸群,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亮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经传唤,原告王军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军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宁

代理

审判员  王元

人民陪审员  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