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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122号

雷虹与内江市市中区麻辣一方餐馆、邹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虹,内江市市中区麻辣一方餐馆,邹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122号

原告:雷虹,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麻辣一方餐馆,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号。

负责人:沈琦。

被告:邹群,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原告雷虹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麻辣一方餐馆、邹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雷虹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虹撤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雷虹负担。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祖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