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善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林孟丽,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杨天多与杨善明、林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善明、林孟丽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月28日,权利人杨天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善明、林孟丽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杨天多,并应负担诉讼费29945元,执行费4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杨善明、林孟丽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中,除此外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军
审 判 员 潘 矗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