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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811号

付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付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811号罪犯付燕,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商银涛、冯开兵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郭琴、朱晓晓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付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付燕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付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