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2民初778号
原告:郑长有,男,194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徐如意,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徐忠生,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徐如意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郑长有诉被告徐如意���徐忠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忠生经公告传唤、被告徐如意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长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从2010年10月2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利息款2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从2008年10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理实和理由:2007年冬季至2008年3月28日,被告徐如意、徐忠生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并承诺若归还不了借款,愿用自家房院作价抵款。后来,被告徐如意因还不了借款,提出用其自家房院作价还款,并与原告在2010年10月21日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该宅院作价18万元。同时,被告徐如意又出具了一张2万元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郑长有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徐如意2010.10.21”。但至今未还。二被告借款时,约定20万元利息每月4000元。自2008年4月至8月并未付过利息,为此,二被告为原告写了一张利息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郑长有肆、伍、陆、柒、捌伍个月的利息共计贰万元整,从10月1日开始,每月1日付上月利息肆仟元整。徐如意徐忠生2008.9.7日”。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徐如意、徐忠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郑长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2张,拟证明欠款的事实;2、(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112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欠款的过程;3、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徐如意、徐忠生未向本���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07年至2008年3月28日,被告徐如意、徐忠生分四次向郑长有借款共计200000元,承诺若归还不了借款,愿用自家房院作价抵款,并约定利息每月为4000元。后因二被告还不了借款,提出用自家房院作价还款,双方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该宅院作价人民币180000元,同时被告徐如意又给原告郑长有出具了一张两万元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郑长有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徐如意2010.10.21”。该借款自2008年4月至8月,因二被告未支付利息,为此,二被告向原告郑长有写了一张利息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郑长有肆、伍、陆、柒、捌伍个月利息共计贰万元整,从10月1日开始,每月1日付上月利息肆仟元整徐如意徐忠生2008.9.7日”。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如意、徐忠生先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2分,后以房屋抵债180000元后,尚余20000元未还。有被告徐如意于2010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该20000元欠条为证。二被告在借款期间,尚欠原告2008年4月至8月共5个月的利息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2分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款20000元,理由正当,亦应支持。但请求利息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忠生经公告传唤、被告徐如意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如意、徐忠生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长有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0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如意、徐忠生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长有借款利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长有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郑长有负担50元,被告徐忠生、徐如意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中 富
审 判 员 王 保 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司 萌 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