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冬菊。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秉钊。法定代理人郭丽。
上诉人吴涛、程冬菊、吴秉钊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涛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在西安市莲湖区,而非在西安市雁塔区,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被继承人的财产较多,除分布于西安市各区以外,在陕西省外还有部分遗产,该案由在一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均不能查明案情。由于被继承人突然死亡,上诉人作为继承人尚未完全掌握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线索,除在西安市莲湖区、蓝田县外,还在广东省香港等地,甚至在国外仍有大量财产。原审确认被继承人主要财产在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关键在于该继承案的标的额已超过了基层法院管辖,且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于几个行政区,为了便于审理,所以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程冬菊、吴秉钊称:本案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F3楼2单元。其次,上诉人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在陕西威能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90%股份,该公司注册地也在雁塔区高新路25号。第三,上诉人起诉要求继承银行存款约1100万元,存放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地址也在雁塔区高新二路。第四,被上诉人吴涛所说的西安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上诉人并没有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的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都在雁塔区,雁塔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作为上诉人的原告选择了雁塔区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提供的被继承人财产中包括在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高陵区等多地,在双方当事人未确实核定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前,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西安市高新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上注明的常住户口地址一栏中为“西安市高新区枫叶苑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该区域属于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辖区范围。因此,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