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1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被执行人吴某仪被执行人梁某连被执行人何某疆被执行人韦某杰;被执行人梁某连;被执行人黄某有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申请吴某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韦某杰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