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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财保86号

山西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山西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立奥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86号申请人山西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武,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立奥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南小区北片12号。法定代表人丁艳萍,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7号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蒋慧,董事长。申请人山西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立奥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立奥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00万元的财产,并由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立奥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00万元银行存款;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9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郭雄心

审判员  李国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