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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159号

张志微与彭智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微,彭智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微,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彭智武,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微与被执行人彭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彭智武未履行标的金额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清忠

代理

审判员  洪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陈国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