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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655号

王淼、魏骞与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淼,魏骞,赵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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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655号

原告:王淼,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魏骞,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淼、魏骞与被告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于2015年5��1日至今居住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大九号6门416室。案涉房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天嘉水晶城42栋2门303室。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大九号6门416室居住一年以上,故应由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