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655号
原告:王淼,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魏骞,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淼、魏骞与被告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于2015年5��1日至今居住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大九号6门416室。案涉房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天嘉水晶城42栋2门303室。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大九号6门416室居住一年以上,故应由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