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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547号

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曰平、陈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曰平,陈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5号工商银行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96063807L。

法定代表人:唐晓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小明,男,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曰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丽云,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惠安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曰平、陈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和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志勇

审 判 员  乐 芳

代理

审判员  邱方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