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351号原告徐珊珊,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丽,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珊珊诉被告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珊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珊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珊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