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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351号

原告徐珊珊诉被告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珊珊,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351号原告徐珊珊,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丽,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珊珊诉被告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珊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珊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珊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