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民终2215号

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水清、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水清,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朱社会,王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水清,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清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爱民。原审被告朱社会,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东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平水清因与被上诉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