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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307号

王大华、肖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大华,肖建华,王广义,庄录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华,男,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肖建华,男,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王广义,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庄录平,男,汉族,住所地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庄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大华、肖建华、王广义支付欠款2080000元,但被执行人庄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录平银行的存款2126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兴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凌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