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175号之一
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仁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鹏程欣和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济涵,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鹏程欣和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40元,由原告江苏薪泽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