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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执字第96-6号

罗双六与李君、王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双六,李君,王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罗双六,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君,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有林,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双六与被执行人李君、王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审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君、王有林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双六借款15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支付8万元,其余7万元和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3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己去申请诉讼费退费程序。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8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郑朝洪

代理

审判员  谢佳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焱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