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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739号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739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立案。

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和好,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