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胡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斌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34767.09元(未计算2014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