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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耿庆义与被执行人宽城新泰灰石厂劳务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庆义,宽城新泰灰石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耿庆义。被执行人宽城新泰灰石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英职务该公司投资人申请执行人耿庆义与被执行人宽城新泰灰石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新泰灰石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秀山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