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488号
原告:赵奇,男,1978年4月1日,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孙跃阔,男,1972年3月2日,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张勤,女,1972年5月8日生,住阜南县,系被告孙跃阔妻子。
原告赵奇与被告孙跃阔、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兆侠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