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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488号

赵奇与孙跃阔、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奇,孙跃阔,张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488号

原告:赵奇,男,1978年4月1日,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孙跃阔,男,1972年3月2日,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张勤,女,1972年5月8日生,住阜南县,系被告孙跃阔妻子。

原告赵奇与被告孙跃阔、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兆侠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