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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108号

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108号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兴华路富源花园3号楼富丽阁504。法定代表人邹太斌。委托代理人罗杏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第三人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97A。法定代表人曹韶林。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撤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4981号《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公司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玉  财

审 判 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婉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