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108号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兴华路富源花园3号楼富丽阁504。法定代表人邹太斌。委托代理人罗杏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第三人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97A。法定代表人曹韶林。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撤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4981号《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公司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联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玉 财
审 判 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婉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