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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14-3号

杨金元与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元,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功,郝卫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元。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南。被执行人李功。被执行人郝卫卫。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功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田家庄东路6号舜景花园9号楼2-1101房产证号为天227538的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封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功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田家庄东路6号舜景花园9号楼2-1101房产证号为天227538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阎跞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