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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581号

韩维有与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维有,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581号

原告:韩维有,男,1956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常丽,系原告之妻。

被告: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韩维有与被告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维有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民、常丽、被告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维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9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本村3组大河坝(姚冲河坝)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十年,双方约定该河坝有水时每年承包费400元,并保证河坝下游供水需要,河坝干底承包费减半。1999年3月25日,原告经被告同意对该河坝的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出资1341元。因自承包之日河坝水量一直不充足,根本无法使用,一直荒废了2年,直到2001年,原告才开始对该河坝地正常耕种;2009年3月18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又口头告知原告再继续承包10年,承包费按以前合同约定交纳,原告一直对该河坝地实施承包权,2014年9月15日,村会计韩中会向原告收取了截止2019年3月18日的承包费2000元。2015年6月,被告无故终止原告的承包合同,并派人强行将原告耕种玉米苗铲除,同年11月又将原告耕种麦苗喷上农药,12月强行将原告承包的河坝地瓜分给其他村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万多元,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原告诉称产生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姚冲河坝是老河口市袁冲乡韩高楼村三组的独立财产,且原告在1999年3月18日就是与三组签订的姚冲河坝承包合同,姚冲河坝系三组独立财产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可,故原告因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不应以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冯选荣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