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34-17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新郑。关于贾某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8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