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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334-17号

贾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34-17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新郑。关于贾某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8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