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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671号

谭合望、谭某甲等与谭希学、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合望,谭某甲,谭某乙,韦鸾明,谭希学,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671号原告谭合望,居民。原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合望,系谭某甲父亲。原告谭某乙。法定代理人谭合望,系谭某乙之父亲。原告韦鸾明,居民。被告谭希学,居民。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合望、谭某甲、谭某乙、韦鸾明诉被告谭希学、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以肇事车辆没有在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原告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属错误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合望、谭某甲、谭某乙、韦鸾明撤回对被告谭希学、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谭合望、谭某甲、谭某乙、韦鸾明负担。

审判员  韦瓞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韦利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