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077号
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孝平,董事长,联系。
被告:盛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