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436号
原告:韩德纲,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法,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德纲与被告张建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韩德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德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