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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436号

韩德纲与张建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韩德纲,张建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436号

原告:韩德纲,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法,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德纲与被告张建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韩德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德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