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字第5261号

黄世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世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261号罪犯黄世涛,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吉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黄世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8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先后多次获得奖励。本次交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九天(减刑后刑期:刑期自2013年7月16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伟杰

审判员  刘桂兰

审判员  黄 荔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