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261号罪犯黄世涛,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吉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黄世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8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先后多次获得奖励。本次交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九天(减刑后刑期:刑期自2013年7月16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伟杰
审判员 刘桂兰
审判员 黄 荔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