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震,行长。
被执行人:卢新风。
被执行人:罗新忠。
被执行人:刘学刚。
被执行人:李玉珠。
被执行人:吕勇。
被执行人:李敬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新忠、卢新风、刘学刚、李玉珠、吕勇、李敬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