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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987号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987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