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987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