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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293号

郭金有与被执行人师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金有,师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郭金有,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

被执行人:师厚成,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三林村六屯。申请执行人郭金有与被执行人师厚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29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孟祥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