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5执350号

韩百让与韩国武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百让,韩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韩百让。被执行人韩国武。韩百让与��国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1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国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百让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国武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国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百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国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百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