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234号
原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薄世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琳,男,1978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琳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