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徐红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0127XXXX。
被执行人:蒋世德,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90902XXXX。本院在执行徐红英与蒋世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蒋世德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蒋世德名下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97号安泰.世纪城镇号楼22-2号住房(预告登记证明号20140XXXX,合同备案号20141100XXXX,建筑面积100.99平方米)一套,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