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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703号

徐红英与蒋世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红英,蒋世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徐红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0127XXXX。

被执行人:蒋世德,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90902XXXX。本院在执行徐红英与蒋世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蒋世德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蒋世德名下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97号安泰.世纪城镇号楼22-2号住房(预告登记证明号20140XXXX,合同备案号20141100XXXX,建筑面积100.99平方米)一套,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