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938号原告王凯梅,女,汉族,住佳县。被告王艳霞,女,汉族,住通镇。被告高佼佼,女,汉族,住府谷县。
原告王凯梅诉被告王艳霞、高佼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凯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高佼佼禁止支付工资、津贴等一切收益。原告王凯梅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向被告高佼佼支付在你单位府谷县西路社区服务中心的工资、津贴等一切收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荟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