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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94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被告顾厚耀、孙玉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顾厚耀,孙玉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94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住合肥市宿州路6号。

负责人:丁云凤,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厚耀,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孙玉娇,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被告顾厚耀、孙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撤诉。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