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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42号

申请人孙树伟与被执行人李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树伟,李华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42号申请人孙树伟。被执行人李华旭。申请人孙树伟与被执行人李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树伟与被执行人李华旭达成和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秀山

审 判 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褚秀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