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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310号

罗天光申请执行李仕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天光,李仕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罗天光,男,1966年8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被执行人李仕明,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罗天光申请执行李仕明合同纠纷一案(2015)福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天光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仕明支付该案执行款29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仕明与申请执行人罗天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执行和解笔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李仕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天光有权利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剩余执行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章飞

审判员  姜 军

审判员  甘业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