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刑更400号罪犯卢文涛,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文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29093.5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罪犯卢文涛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成绩政治95分,语文95分,数学96分),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6次,获奖分332.0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未能履行所判处的财产刑,亦未提供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故该犯虽能认罪悔罪,但程度一般。对该犯虽可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素芬
审 判 员 康永健
代理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兴锋 更多数据: